第一次登記公告(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建物保存登記)
刊登公告申請人申請土地、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依據土地法第55、58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2、73條; 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請在公告期間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逕向本所提出,逾期不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確定權屬辦理登記。本公告以本所公佈欄為準。
登記年字號
登記原因
申請人
代表段別
代表地號
代表建號
公告起訖日期
097年建資字第001200號
第一次登記
劉沂樵
湳底段新厝子小段
00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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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12.24~09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