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登記公告(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保存登記)
刊登公告申請人申請土地、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依據土地法第55、58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2、73條; 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請在公告期間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逕向本所提出,逾期不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確定權屬辦理登記。本公告以本所公佈欄為準。

登記年字號登記原因申請人代表段別代表地號代表建號公告起訖日期
097年建資字第001200號第一次登記劉沂樵湳底段新厝子小段0015-0000-097.12.24~098.01.08